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方针的补充通知》。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现在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难题,现就《财政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方针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
卖出的库存 避税〖工资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陋计税方式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出口的库存化肥也适用此明确规定。
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运,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运劳动∑ 增值税和销售税方针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明确规定,其出︻口等同外销征收增值税。出口年份,以出口货运报关单(出口退税配有)上注明的出口年份为准。
纳税应当分开审计库存化肥的营业额,未分开审计的,不得适用简陋计税方式。库存化肥,是指纳税2015年8月31月底制造或购进的仍未卖出的化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农专业知识社员有关税制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明确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