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财务局:
根据《中华民国
法》及其实施法例和《司法部 商务部※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难题的通①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明确规定,现就完善中华民族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针难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周边地区)别分别计ω 算(即“分国(周边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周边地区)别统计计算(即“无分国(周边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卐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档 如何合理避税第八条明确规定的税收,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款和抵免限额。上述方法一经选择,5月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法(下︾述简称新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款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档明确规定没有抵免完的额度,可⊙在法令明确规定结转的剩余期限内,按新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利所得,在按时计算该企业境外股利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必要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权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档第六条明确规 如何合理避税定的持股方法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必要♀持有20%以上股权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实体上一层外国企业必要持有20%以上股权,且由该企业必要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档第六条明确规定持股方法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最少达到20%以上股权的外国企业①。
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宜,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档的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司法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