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司法部、国家所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卐育部〔2007〕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设立经ξ 济开发区企业⌒实行过渡税赋折扣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之外,2008年1月1日以前实施的其他〇企业 个人工资避税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准废止。地区性、各机构不准不得无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全境,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下述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例》第三ζ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违法在我国全境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我国立法、行政事务规章在我国全境成立的企业、企事业、社→会上社团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相符合规定▃,新税法下,不论民办ζ 还是公办的学校,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免税收入,根据《司法部、国家所
局关于非营利组织组织免税名额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难题的通知Ψ》(财税〔2009〕123号)及《司法部、商务部关于非营利组∞织组织
免税收入难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判断,而财税〔2009〕122号文档中未将生活费作为免税收入。< 个人工资避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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