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商务部关于更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整有关契税方针的通知
〔2015〕37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地方税务局,藏区、甘肃、西藏自治区(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新疆〇军区财务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改进企业兼并重组消费市场自然环境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整,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整涉及的契税方针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民国劳动法》有关明确规定总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信〖用公司或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公司变更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信用公司,原企业融资整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持股份(股权)比率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继承原企业基本权利、责任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 企业所得税避税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ξ 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改制为企业,原融资整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筹资(股份、股权)比率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立法○明确规定、合约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融资整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立法明确规定、合约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融资整体完全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实施破产,债务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偿还负债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务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民国劳工法》等主管部门法规方针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工人,与原企业全部⌒ 工人签订公共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者劳务合约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 企业所得税避税原企业超过30%的工人签订公共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者劳务◢合约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本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机构按时进行行政性变更、划转产权、房屋权属的ㄨ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融资整体外部隶属╱于企业两者之间土地、房卐屋权属的划转,包括子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子公司两者之间,同一公司隶属于子公司的子公司两者之间,同一第三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七、物权转股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实施物权转股份的企业,对物权转股份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公共设施出让或股份筹资以出让方法或国家所股份筹资(入股)方法承受→原改制重整企业、事业单位划拨公共设施的,不属上述明▂确规定的免税范 企业所得税避税围内,对承受方应 企业所得税避税按时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份(股权)转让在股份(股权)转让中,的单位、一个人承受公司股份(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词涵义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民族有关法规设立并在我国全境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融资整体存々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董监事必需存在于改制重整后的企业,董监事的筹资比率可以发生改变;融资整体完全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董监事不发生改变,董监事的筹资比率可以发生改变。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整步骤中涉及的契税仍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明确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司法部 商务部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