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仅次于看点在于中小企业购进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减税幅度很大,备受关注,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重复使用抵扣,而是分为两年,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首次提出的分阶段抵扣的基本概念,导致企业会计处理发生相应变动,本文将重点项目介绍不动产分阶段抵扣的会计处理。
财务规章《
商务部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阶段抵扣暂行规定〉的新闻稿
》(国家所
财务
局新闻稿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增值税
一般纳税2016年5月1其后取得并在会计上按人民币审计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其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建设,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必要有关明确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率为60%,第二年抵扣比率为40%。第四条 节税第二款明确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份于取得扣税汇票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份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汇票的一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中小企业购入的是可抵扣财产,会计处理如下:
借:人民币
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
贷:利息
但由于不动产实行分阶段抵扣,不动产入账时进项税额只有60%,会导致账实不符,为解决这一难题,必需新增相应会计科目纪录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5号新闻稿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款——待抵扣进项税额”课程审计,并于可抵 节税扣当期转入“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课程。新增“应交税款——待抵扣进项税额”课程↓审计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 节税:某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于2016年8月购进一项不动产,购入价11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取得扣税汇票的当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取得扣税汇票的一月起第13个月,即2017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2016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的单位:万元,下同)
借:人民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利息 1110
2017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需要注意的是,15号新闻稿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有所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建设,纳税应分别审计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
营改增
后,中小企业购入不动产取得扣税汇票的当期只能抵扣60%,待抵扣的40%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保证账实相符;待取得扣税汇票的一月起第13个月抵扣剩余的40%时,再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额度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