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方针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97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务局: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现在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难题,现就《财政部 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方针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
卖出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陋计税方式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运,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运劳动增值税和销售税方针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明确规定,其出口等同∩外销征收增值税。出口年份,以出口货运报关单(出口 员工避税退税〒配有)上注明的出口年份为准。
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明确规定。
三、纳税☆应当分 员工避税开审计库存化▓肥的营业额,未分开审计的,不得适用简陋计税方式。
四、本通知称之为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2015年8月31月底制造或购进的仍未卖出的化肥◣。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农专业知识社员有关
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明确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