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司法部、国家所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器件制造业持续发展的优惠政策中规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定:……(二)中华民族全境新办应用程序制造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本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此项规定是指08年后新办并且经认定?还是08年1月1月底新办的企业在08年1月1其后经认定也可享受折扣?
是否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0] 28号和《应用程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必要》(信部联产[2000] 968号)文档执行?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所
局关于享受
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国际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文档第一项规定:“享受
不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国际标准为:
(1)按照国家所立法、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兼办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利性董监事(大股东或其他权利投资商)具体筹资中人民币、资产等非通货性资本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本的比率一般不得超过25%。”
因此,须考虑是在08年以前,还是08年以后。符合以上国际标准,在认定后,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