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国营企业粮食购销√中小企业卖出粮食
审批事宜取消后有关管理工作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变更一批行政事务审批工程项目等事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11号),承担粮食收储特殊任务的国营企业粮食购销中小企业卖出粮食免征增值税的审核确定管理工作程序中已取消。做生☆意司法部、国家所粮食ㄨ局,现将其后续管理工作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担粮食收储特殊任务的国营企业粮食购销中小企业卖出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
时,其涉及的审核确定管理工作程序中取消,改为备案管理工作。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外商投资的国营企业粮食购销中小企业(下述统称纳税△人),按下述明确规定,分别向驻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工作机构备案。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赋外商投资的首个纳税◎申报月内,将备案物料送驻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工作机构备案。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前提其间内,备案的资讯细节不改变的,可进 个人税合理避税行重复使用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的资讯细节改变,如仍符合@免税明确规定,应在改变的次月纳税申报月内,向驻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工作机构进行变更备案。如仍然符︾合免税明确规定,应々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明确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对备案的资讯的可信度和正当性负责任。
四、纳税人提交的备案的资讯包括具体内容:
( 个人税合理避税一)免税的◤工程项目、依据、范围内、限期等;
(二)免税依据的相关立法♀、规章、法规和学术性文档要求报送的物料。
五、驻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工作机构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物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现实审批≡的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外商投资早已履行了相关审核确定程序中的,可仍然兼办的资讯备案。但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免税前提、细节发〇生改变的,则应按本公告明确规定,新的兼办享受外商投资备案手续。
七、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可按本公告明确规定,补充制定№省道台承担粮食收储特殊任务的国营企业粮食购销中小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外商投资审核确定管理工作程序中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政策。
八、本公告自公布月内施行。
《司法部 商务部关于粮食中小企业增值↓税征免难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中“免征增值税的国营企业粮食购销中小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报请同级财务▲、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细节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个人税合理避税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