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的挂靠、转包、违法行为发包、违法行为≡外包,被认为各类总质量严重危害发生的最重要上游,也是各级政府 避税工资机构重点项目查处的违法。
为阐述〇工程质量治理两年军事行动专业知识,着重建立长效机制。昨日,房屋和经▲济社会国土资源部对《建筑物施工转包违法行为◣外包等违法认定查处管※理工作必要(试行)》(县治[2014]118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建筑物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认定查处管▂理工作必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 避税工资上公开发表征求意见。
通过两个文档的对比发现,在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住建部对“挂靠、转包”的认定国际标准做了大幅的变更。
一、“挂靠”的必要认定国际标准大▲幅减少
征求意见稿中,“挂靠”的认定国际标准仅々剩4项:
1)没有专业知识的单位或一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专〇业知识承揽工程建设的;
2)有专业知识的施工单位互相借用专业知识承揽工程建设的,包括资质等ξ 级 避税工资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完全相同资质等级互相借用的;
3)“转包”条文中,有确实证明了属于╳挂靠的;
4)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挂ω 靠行为。
二、大部份“挂靠”更改为“转包”
下述5类状况仍然认定为“挂靠”,而是“转包”,除非“有确实证明了属于挂靠”:
1)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建设的ξ施工总承包或专业知识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工程单』位允诺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2)劳动外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专业知识承包单○位或专业知识外包工程建设承包人的;
3)施工单位在工地派驻的工♀程项目主管、新技术主管、总质量管理工作主管、安全︾性管理工作主管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上医疗保√险的关系的;
4)具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知识承包单位与建设工程单位两者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的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
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约◢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完全一致,又不能进行恰当解释并提供物料证明了的;
5)合约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知识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及工程建设电子设◤备或租赁的施工零部件,由其他单位或一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约〓及单据等证明了,又不能进行恰当解释并提供物料证明了的。
三、删去两项“转包”的认定国际标准
下述两类状况仍然必要认定为“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转给其他单位或一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知识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肢解之后,以外包的为№名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一个人施工的。
四、新增一类状⊙况视作“转包”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合作项目承包工程,在合作项目专业化协定中约定或者在工程项目具体实╱施步骤中,合作项目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娱乐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工作的,并且向合作项目其他方收取租金↘或者其他类似开销的,视为合作项目一方将〒承包的工程建设转包给合作项目其他方。
五、“违法行为发包”的认定国际标准增↑加
除以前的明确∑规定外,未违法发布公开招标新闻稿、未履行违法必需的发包后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公开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也属于违法行为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