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
内贸的航运企业期租船只参与经营管理,是否可以按照收取的保险费和支付期租费用的利息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解答】
《营业税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动、转让资产或者卖出资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纳税人将承揽的交通运输业务分给其他的单位或者一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的单位或者一个人的交通运输费用后的额度为营业额。
《国家所
局关于交通企业征收
难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工作人员的船只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限期,承租月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管理,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相同费用(如工作人员薪水、维修费用等)均由油轮负担的业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铁路运输企业从事英国航空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运输业”税目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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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明确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期租业务,不属于将承揽的交通运输业务分运给其他的单位或者一个人。因此,应额度按“运输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