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4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局)、海洋Ψ生物与水产厅(局),新疆军区财务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方针 合理避税技巧衔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民国环保法令》、《行政事务事业性收费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财综〔2004〕100号)、《关于下发<中央政府
管理工作必要>的通知 合理避税技巧》(财税〔2016〕33号)等有关明确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务事业性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统合☆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排放排污费、废物ω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杂讯超标排污费和挥发微◆生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制造污水与驾驶舱污水排污费、钻探泥土与钻屑排污费、贫困污水排污费和贫困废物排污费。
二、各执收机构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月底ω 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明确规定的管道额度上缴机关和大多军费。
三、各执收机构要按时到财政部门兼办财务
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月内,《财政部 国家所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难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所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委 环保部关于下发<挥发微生物排污收费体制改革必要>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科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々》(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档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所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委 环保部 民政部
201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