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海关、商务部日前联合下发财税收〔2014〕37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务局,海关广西 避税方案分署、各直属中国海关: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相当严重过剩对立的监督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41号)中“实施公正税收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信念,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难题通知如下:
一、首家对国外几乎能够制造、总质量能够满足上游原料中小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频带钢、棒面板、型材、钢绳子、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的产品(明⊙确的产品表格见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项 避税方案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税收和进口环节税。
对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约,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具体进口的,允许在合约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法开展加工贸易。
二、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性出口加工区等中国海关类似管控区域内,但2014年7月31日前区外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的产品加工贸易的中小企业暂予以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首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的产品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