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月底发布《关于
事务所行政ぷ登记有关难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具体:自2018年3月1日起,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大股东,需符合下述前提:
一、税务师事务所:
1. 执行外∮交事务合伙人或者依法人由税☉务师担任;
2. 前3月内未〓因涉税专业知识服务行为受到财务违法行为;
3. 立〓法行政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前提。
二、从事涉税︼专业知识服务的高科技、咨询公司:
1. 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大股东)发起设立,依法人由税务师担任;
2. 前3月内未因涉税专业知识服务⌒ 行为受到财务违法行为;
3. 立法行政规章ω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前提。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信息化株式会社体制进行←改革、放宽零售业准入限制的要求,信息化税务系统“放管服”进行改革,维护国家税收个人利益,保护纳税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迈进更新,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章(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难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述前提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大股东:
如何进行网上报税(一)执行外交事务合伙人或者∩依法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月内未因涉税专业知①识服务行为受到财务违法行为;
(三)立法行政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前提。
二、符合@ 下述前提的从事涉税专业知识服务的高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大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大股东)发起设立,依法人由税务师担任; 如何进行网上报税
(二)前3月内未因涉税专业知识服务行为受到财务违法行为;
(三)立法行政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前提。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难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信息化株式会社体制进行↘改革、放宽零售业准入限制的要求,促ω 进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创新、创新、迈进更新和◇法规、身体ㄨ健康持续发展,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章(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工作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难题的公告》(下述简称《公告》),《公告》属于学术性文档。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整合是什么?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章(试行)》明确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基本上前提、兼办行政登记需要提交的的资讯、税务机关的↓兼办程序中和方法、行政行为人的基本权利等主要细节,同时具体税务师事务所组织方█式创新相关试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工作▅推进。《公告》是研究工作推进税务师事务所组织方式创新」相关试点的具体々。
二、《公告》出台的涵义是什么?
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信息化株式会社Ψ体制进行改革、放宽零售业准入限制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进服务的要求的ξ 明确体现。
二是研究工作推进税务师事务所组织方式创新,由税务师事 如何进行网上报税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知识服务的高科技、咨询公司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大股东,有利于促进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创新、创新、迈进更新和法规、身体健康持续发 如何进行网上报税展,维护国家税收个人利益,保护纳税权益。
三、从事涉税专业知识服务的高科技、咨询公司的范围内是什么?
主要经营范围是从事涉税专业□ 知识服务高科技的产品⌒的产品开发、咨询服务、新技术服务的高科技该公司和从事《涉税专业知识服务管控必要(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明确规定的涉税的业务的咨询公司。
四、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知识服务的高科技、咨询公司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大股东的,如何兼办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组织方式创新相关试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工作推进,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和计划单列税务机关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章(试行)》的明确规定兼办行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