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网投登录界面

  • <tr id='2TnX87'><strong id='2TnX87'></strong><small id='2TnX87'></small><button id='2TnX87'></button><li id='2TnX87'><noscript id='2TnX87'><big id='2TnX87'></big><dt id='2TnX87'></dt></noscript></li></tr><ol id='2TnX87'><option id='2TnX87'><table id='2TnX87'><blockquote id='2TnX87'><tbody id='2TnX87'></tbody></blockquote></table></option></ol><u id='2TnX87'></u><kbd id='2TnX87'><kbd id='2TnX87'></kbd></kbd>

    <code id='2TnX87'><strong id='2TnX87'></strong></code>

    <fieldset id='2TnX87'></fieldset>
          <span id='2TnX87'></span>

              <ins id='2TnX87'></ins>
              <acronym id='2TnX87'><em id='2TnX87'></em><td id='2TnX87'><div id='2TnX87'></div></td></acronym><address id='2TnX87'><big id='2TnX87'><big id='2TnX87'></big><legend id='2TnX87'></legend></big></address>

              <i id='2TnX87'><div id='2TnX87'><ins id='2TnX87'></ins></div></i>
              <i id='2TnX87'></i>
            1. <dl id='2TnX87'></dl>
              1. <blockquote id='2TnX87'><q id='2TnX87'><noscript id='2TnX87'></noscript><dt id='2TnX87'></dt></q></blockquote><noframes id='2TnX87'><i id='2TnX87'></i>
                上海注册公司-代办工商注册-代办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开户代理◥记账--www.lubushouse.com 欢迎您!

                牛人岛创业园

                「避税企业」税总公告201677号: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避税企业」税总公告201677号: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2-31

                分类

                简要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管理规章(试行)》的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2016年第77号为更进一步法规印←花税管理,便捷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章(试行)》,现予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管理规章(试行)》的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2016年第77号

                为更进一步法规印花税管理,便捷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章(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9日

                印花税管理规章(试行)

                第一章条文

                第一条为更进一步法规印花税管理,便捷纳税人,根据《中华民国税赋征收法规》(下述 避税〒企业简称《征管法》)及其法律法规、《中华民国印花税组织法》(下述简称《法例》)及其明订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收征收、减免税和退税 避税企业管理、金融等事宜,其他管理事宜按照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违法治税准则,按照法定职权与程序中,强制执行相关法规和

                ,极力维护法令的权威和严肃性,贯彻保护纳税人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例》和相关法规要求,改进纳税公共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机构协同,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数据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真实情况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

                (下述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的资讯,统合设、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下述简称《登记簿》),第一时间、精确、原始纪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状况。

                《登记簿》的细节包括:应纳税凭证品种、应纳税凭证序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命名、书立(领受)星期、应纳税凭证额度、件数等。 避税企业

                应纳税凭证保存限期按照《征管法》的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金融机构、保单、工商业、地产管理等有关机构建立不定期数据交换体制,借助相★关数据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管道和方法普遍政治宣传印花税方针,强化纳税咨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精神和法令遵从度。

                第三章税收征收

                第八条纳税人书卐立、领受或者使用《法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司法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责任,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物理性质,分别按《法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收表》相同的税目、税收,另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下述简称“贴花”)。

                第九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赋缴款书、完税证明了其中一联黏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大多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示代替贴花。

                第十条同一品种应纳税凭证,需频密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具体状况自由选择是否采用如期统计审批缴纳印花税的方法。统计审批缴纳的限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如期统计审批缴纳方法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时实情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明确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来印花税的纳税状况、主营收入状况、应税合约的签订状况等进行统计、推算,风险评估各企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及税率水准,确定省道台有所不同企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 避税企业纳税限期为一个月,税款较大的,纳税限期可为一个季,明确由负责人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月 避税※企业内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合制定的纳税申报表审批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负责人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对此的,或因制造经营管理状况改变需 避税企业要新的核定的,可向负责人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确实,负责人税务机关核查后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负责人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财务事宜申请表》,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式和税收缴纳限期。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根基资讯,细节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分户纳税的资讯等,并确定自然科学的印花税风险评估方式或建模,据此第一时间、恰当地做Ψ好印花税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泉源控管,又便利纳税人的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交由代征管理必要〉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2013年第24号,下述简称《交由代征管理必要》)有关明确规定,可交由金融机构▓、保单、工商业、地产管理等有关机构,代征贷款合约、个人财产被保险人、基本权利许可照、所有权转移书据、建设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苛按照《交由代征管理必要》的明确规定履行各自职能。违规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印花税征管中要加强机构协同,实现相关数据共享,构建综合性治税功能。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例》和相关明确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立案管理,减免税立案的资讯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立案名册;

                (二)《登记簿》信函;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立法、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的资讯。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立案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赋减免管理必要〉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2015年第43号)的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章金融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赋金融的整体要求以及个人财产行为税可能性管理的明确要求开展印花税可能性管理,探索建立适合省道台的印花税金融基准,依托完善信息系统,对印花税管理的可□能性点进行识别、警告、监视,做好可能性应对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数据与纳税人审批(调查报告)的征收数据、减免税数据进行核对,研究查找印花税可能性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数据与其相同的开业账簿、基本权利↙和许可照、应税合约的应纳□ 税款进行核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执照、合约印花税的可能【性;

                (二)将纳税人主营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税赋征管该系统中已有数据、第三方数据等自然资源,与日俱增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拟定必要。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021-5109-6358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咨询

                财税代理:财税代理咨询

                资质许可:资质许可咨询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咨询

                邮件:op5670@icloud.cm

                周一至周五(9:30-21:30)
                节假日休息(10: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