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 节税筹划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工程项目
《
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 节税筹划p>
》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法例》第十四条更进一步解释道:法令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主管部门规定,从中小企业、企事业、国家机构、社会上社团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一个人的贫困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贫困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暴力事件或因素而给纳税本人或其中产阶级的长时间贫困造成一定艰难,其任职的单位按国家所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贫困艰难补助。
如,按时从中小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ζ 的艰难补助、退休金、医疗保健支出、职工休养费、职业病补偿费、丧葬费、退休金、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工程项目
《
商务部关于贫困补助费范围内确定难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55号文
)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内,应╳当并入纳税的“薪水、薪酬”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
:
(一)从超出国家所规定的比率或序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一个人的各种支出、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的单位职工的只求吴启华的支出、补助;
(三)的单位为一※个人购买摩托车、房屋、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贫困艰难补助物理性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