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国家所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公共设施用地外商投资的通知》(税务﹝2015﹞98),为更进一步促进服务业身体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强而有力保障。
通知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公共设施用地,减按隶属于土地级别适用税款国际标准的50%计征一个城市土地使用税。
此外,通知强调了物流企业的办公地、学生公寓用地、其他非必要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及非物流企业的 关于合理避税外部库房,不属于本通知明确规定的折扣范围内,应按时征收一个城市土地使用税。
值得一提,本通知下发之月底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人之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符合上述减税前提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物料向负责人
财务
行政机关兼办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