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该公司为增加资产,扩大企业经营专业知识,向银行借款增资后, 抽回经费计入其他应收款股东个人财产,在账上反映为股东借款,今天年初到了,因为借款还没能全部还上,会不会存在
税务
可能性?
【答】
根据司法部 国家所
税务
局发了《关于法规个人投资人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金华财税网》 (税务〔2003〕158 号 )明确规定:纳税本年度内个人投资人从其融资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本年度完结后既不归还, 又未用于企业制造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人的红利重新分配,依“贷款、股利、红利所得”工程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
因此, 提议该公司按具体的业务做账务处理,显然是股东借款用于制造经营的,那么,股东在 12 月 31 月底,将现金归还该公司,存入该公司金融机构帐户,否则将造成税务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