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经网

  • <tr id='8WaEj7'><strong id='8WaEj7'></strong><small id='8WaEj7'></small><button id='8WaEj7'></button><li id='8WaEj7'><noscript id='8WaEj7'><big id='8WaEj7'></big><dt id='8WaEj7'></dt></noscript></li></tr><ol id='8WaEj7'><option id='8WaEj7'><table id='8WaEj7'><blockquote id='8WaEj7'><tbody id='8WaEj7'></tbody></blockquote></table></option></ol><u id='8WaEj7'></u><kbd id='8WaEj7'><kbd id='8WaEj7'></kbd></kbd>

    <code id='8WaEj7'><strong id='8WaEj7'></strong></code>

    <fieldset id='8WaEj7'></fieldset>
          <span id='8WaEj7'></span>

              <ins id='8WaEj7'></ins>
              <acronym id='8WaEj7'><em id='8WaEj7'></em><td id='8WaEj7'><div id='8WaEj7'></div></td></acronym><address id='8WaEj7'><big id='8WaEj7'><big id='8WaEj7'></big><legend id='8WaEj7'></legend></big></address>

              <i id='8WaEj7'><div id='8WaEj7'><ins id='8WaEj7'></ins></div></i>
              <i id='8WaEj7'></i>
            1. <dl id='8WaEj7'></dl>
              1. <blockquote id='8WaEj7'><q id='8WaEj7'><noscript id='8WaEj7'></noscript><dt id='8WaEj7'></dt></q></blockquote><noframes id='8WaEj7'><i id='8WaEj7'></i>
                上海注册公司-代办〇工商注册-代办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开户代理记账--www.lubushouse.com 欢迎您!

                牛人岛创业园

                「个税合理避税」两部门发文明确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々法》衔接问题

                「个税合理避税」两部门发文明确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衔接问题

                发布日期:2019-12-21

                分类

                简要介绍: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东西方《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会计〔201 个税合理避税6〕3号 党内↓有关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单位,中央军委后勤卐部、中国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东西方《

                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会计〔201 个税合理避税6〕3号

                党内有关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单位,中央军委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档案局,新疆军区财务局、档案局,有关机关管理中小企业: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下述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下述简称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确保新《管理办法》的有效地贯彻实施,实现东西方管⌒理办法平稳过渡,现就有关衔接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

                (一)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于保管期限不完全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于保管期限,并月底2015年12月31月底鉴定可以销毁但仍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于保管期限,并月底2015年12月31月底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低□ 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三)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月底仍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四)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新的划定保管期限。

                二、关于的电子会♀计的资讯归档的衔接规定

                (一)的单位如在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借助近代信息系统方式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其有关管理工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技术管理工作法规》(会计〔2013〕20号)的要求,所形成的、仍未移交本的单位档案政府机构统合保管的会计的资讯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前提的,可仅以的电子方式归档保管。2014年现在形成的会计的资讯不准按↙照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二)各的单位根据新【《管理办法 个税合理避税》仅以的电子方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应以应从一个原始财政年度的年底开始执行,以保证其本年度会计档案保管方式的完整性。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2016年3月8日

                联系我们

                021-5109-6358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咨询

                财税代理:财税代理咨询

                资质许可:资质许可咨询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咨询

                邮件:op5670@icloud.cm

                周一至周五(9:30-21:30)
                节假日休息(10: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