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进一步法规车船∏税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同部门协同,提高车船税管 企业税务筹划理水平,商务部制定了《车船税管理工作规章(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新闻稿。
商务部
2015年11月26日
第一条 为更进一步法规车船税管理工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部门协同,根据《中华民国车船税法》(下述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法例以及相关立法、规章,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车船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违法治税准则,按照法♀定职权与程序中,强制执行相关法规和
,极力维护法令的权威和严肃性,贯彻保∑护纳税人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规要求,提高税赋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改进缴纳公共服务,加强机构协同,实现信息管▼税。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工作、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工作、金融等事宜。财务登记、税赋悠游卡、税赋方案、税赋会计、税赋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工作事宜按照相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合报税统计数据基准建立车船税税源文档。
第五条 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的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审批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规及交由代征协定↑要求,搜集《车船税ζ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调查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第一时间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将另№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扩充到车船税税々源文档中。同时要→不定期进行税源文档统计数据的改版、密钥、清洗等管理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文档的一致性和准确度。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大力同相关机构建立会议、合 企业税务筹划作伙伴构建等体制,采集下述第三方信息: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货车的涉税信息;
(二)公安部门道路交通机构货车登记信息;
(三)船舶机构船只登记∏信息;
(四)公共道路交通机构货车登记信息; 企业税务筹划
(五)水产船只登记管理工作机构船Ψ只登记信息;
(六)其他相关机构车船涉税信息。
第七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审批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息的完税
。
第八条 税务机关按第七条征收车船税的,应当严◥苛依据车船登记地确定征管范围内。违法不需要兼↙办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据车船的没有人或管理工作人驻地确定征管范围内。车船登记地或车船没有人或管理工作人驻地之外的车船税,税务机关不应⌒ 征收。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辆第三者法律责任强制保险耗时违法代收车船税,并将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辆第三者法律责任强制投保人及保费单据⌒作为代收税款汇票。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省道台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工作■必要明确规定的限期和方法,第一时间向保险机构驻地的税务机关兼办审批、结报手续,报送代收代缴税款调查报▽告表和给付机动车辆缴▽税的明细信息。
第十一条 对早已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审√批缴纳车船㊣ 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卖出机动车辆↓第三者法律责任强制保险时,仍然代收车船税,但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完税汇票复制品,将货〗车的完税汇票号和出具该汇票的税务机关命◢名录入机动车辆的业务该系统。
对出具税务机关减免税证明了的货车,保险机构在卖出机动车辆〓第三者法律责任强制保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保险ω机构应当将减免税证明了号和出具该证明了的税务机关命名录入机 企业税务筹划动车辆的业务该系统。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金额有对此的,可以必要向税务机关审批缴纳,也可以在保险ξ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后按照省道台代收代缴管理工作必要明确规定的受理程序中和限期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车船税局域网征 企业税务筹划收该系统已◎公测周边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第一时间将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保险机构和代☉征的单位统计解缴信息等传递至车船税局域网征收该系统,与税源文档近ζ 代信息进行核对核验,实现税源文档统计数据的动态改版、密钥、清洗,以确保车船税满员收缴。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便利缴纳的准则,交由交通机构的船舶政府机构等∩的单位在兼办车船登记手续或受理车船本年度检测信息调查报告时期征Ψ车船税,同时向纳税※人出具代征税款汇票。
第十四条 代征的单位应当根据交由代征协定约定的 企业税务筹划方法、限期第一时间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车船明细信息。
第十五条 代征的单位对◥出具税务机关减免税证明了或完税汇↘票的车船,仍然代征车船税。代征的单位应当纪录上述汇票的⌒汇票号和出具该汇票的税务机关命名,并将上述汇票的信函【存档核定。
代征的单位卐违法履行交由代征税款职能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代征的单位应当第一时间调查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违法◆减免车船税。保险机构、代征的单位对早已兼办减免税手续的车船仍然代收代「征车船税。
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的单位应当强制执行司法∑ 部、商务部、制造业和信息技术部公布的节能、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方针。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内的纯电动商用车和锂电池商用车,应当大力获取货车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第一时间予以退税。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省道台车船税减免涉及的明确车船明细★信息和相关减免税额存档核定。
第十八条 车船税退税▆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税款缴库退 企业税务筹划库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早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总质量因素,车船被退回制造中小企业或者零售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缴纳驻地的负责人√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底起至该缴纳本年度完结其间的税款,退货月底以退货单据所载年份的一月为准。
大多税务机关与国家〖所税务机关应当大力协同,实施国地税合作伙伴法规,在纳税人因总质量因素发生货车退货时,国家所税务机关应当向大多税务机关提供货车退货单据信∞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第二十条 已完ζ 税货车盗走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缴纳驻地的负责人税务ω 机关按照有】关明确规定兼办。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货车登记地以外购买机动车辆第三者法律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辆第三者法律责任强制投◆保人或保费单据,货车登记地的负责人税务机关仍然征收该ぷ缴纳本年度的车船税,早已征收的应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车船税金融,构建车♂船税金融指标体系,依托完善※信息系统,对车船税管理工作的可能性点进行识别、监视、警告,做好可能性应对处置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商务部关于个人财产行为税可能性管︾理的要求开展车船税可能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重点项目可以通过下述方法加强车船税金融:
(一)将审批已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排气量、高崎总质量、载货卐总人数、排水量、艇身宽度等信息与税源文档中相同的信息进◤行核对,防范少征、错征税款可能性;
(二)将保险机构、代征的单位审批解缴税款与具体入库税款进行核〓对,防范少征、漏∑ 征可能性;
(三)将立案减免税车船与具体减免税车船数目、涉及税款▆进行核对,防范减免税
实施█不到位可能性;
(四)将车船税局域网征■收该系统货车完税信息与省道台∑货车完税信息进行核对,防范少征、漏征、反复征税可能性等。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省道台车船税征管具体状》况,的设计适应省道台征管具体的车船税可能性基△准。
第二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ㄨ大多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拟定看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