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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合理的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如何→合理的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20

                分类

                简要介绍:海关第237布告(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必要》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必要》月底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署务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

                海关第237布告(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必要》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必要》月底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署务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8日海关令◣第⊙22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   于广洲

                  2018年3月3日

                  

                  第一章 条文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上信用体制建设工程,建立企业外【贸信用管理模式,促进商业贸易安全←性与便捷,根据《中华民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巡 如何合◥理的避税查法例》《企业信息公示▅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立法、行政事务规章的明确规定,制定本必要。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和立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Ψ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情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必要。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ㄨ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阶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操守廉洁便捷→、 如何合理的避◤税失信违法行为惩处准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政策。

                  第四条   海关根据社会上信用】体制建设工程有关要求,与主管部门机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处,推进□ 信息互换▆、管控互认、执法互助(下述简称“三互”)。

                  第五条 认证企业是海关经←认证的商家(AEO)。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性和约、协定以及本必卐要,开展与其他国家所或〇者周边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伙伴,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捷政策。

                  海关根据国际性合作伙伴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伙伴。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   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情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立◆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基本上信息;

                  (二)企业外贸●以及与外贸相关的经营管理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和刑事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主管部门机构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处信息;

                  (六)AEO互认信息;

                  (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 如何合理◣的避税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企业应当ω 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前夕注册登记或者立案的企业,自下一本年度起向海关提ξ交《企业⌒ 信用信息报告》。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出现异常企业重点■保护:

                  (一)未按照明确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的;

                  (二)经过勘查查看,在海关Ψ 登记的居所或者经营场所难以查找,并且难以通过在海关登记的住址与企业联络♀的。

                  列入信用信息出现异常企业重点保护其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下变更。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如何≡合理的避税的情况消除后,海关应当将有关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出现异常企业重点保护。

                  第九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所间谍、商标注册和隐私的必要下,公示¤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立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情况的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四)海关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

                  (五)海关与主管部门机构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处信息;

                  (六)海关信用信息出现异常企业重点保护;

                  (七)其他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海关对企业违法行为信息的公示限期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上述信用信息的卐查询方法。

                  第十条 第三人、财团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精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的↘资讯或者证明了物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对此申请月内20日内进行复核。第三人、财团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①异议的为由成立的,海关应∑ 当采纳。

                  第三章 企业信用情况的♂认定国际标准和程序中

                  第十一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制定的《海关认证企业国际◥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国际标准》分为高阶认证企业国际标准和一 如何合理的避税般认证企业国际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贩毒犯罪行为或者贩毒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月内违反海关监管明确规定卐行为数目超过上本年度报关单、进出境立△案表格、进出境交通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得票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违法行为额度〖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月内违反海关监管明确规定行为数目超过上本年度报关单、进出▂境立案表格、进出境交通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得票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违法行为额度@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收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本必要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况,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出现异常企业重点←保护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为名获取失当个人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事实或者提供欺诈信息,负面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人员违法执行职位,违法的;

                  (八)因罪行被列入国家所失信々联合惩处名册的;

                  (九)海关明确规定 如何合理的避税的其他情况。

                  前夕注册登记或者立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明确规定被海关违法行为额度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立案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仍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国际々标准》,并且未发生本必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情况的;

                  (三)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月内倒数2年未发生本必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情况的。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表》。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国际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表》月内90日内对企业信用情况是否符合《海关 如何合理的□避税认证企业国际标准》作出决定。类似情况下,海关认证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认证企业认证》《不予适用认证企业 如何合理的避税管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者,并且自送达月内颁布。

                  企业立即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未通过认证的企业1月内不得再度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其间,企业涉嫌贩毒★被中共中央纪委或者调查『结果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明确规定被备∏案调查结果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其间,企业被海关巡查、核实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星期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八条 海关对高阶认证企业每3年新的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定期▲新的认证。

                  新的♀认证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并且参照企业认证程序中进行新的认证。对未通过新的认证的,海关制发《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变更企业信用▲等级ㄨ。《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应当送达企业,并且自送达月内颁布。

                  新的Ψ认证其间,企业申请放弃认证企业管理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变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月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变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月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阶认证企业被海关变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月内不得申请成为高♂阶认证企业。

                  第二十条 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月内倒数2年未发生本必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情况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变更为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被〓变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况的,海关对企业信用情况的认定结果按照下述准则作出变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继承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无权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情况认定结∮果,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ξ 记或者立案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立案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卐,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情况认定结果;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立案企业。< 如何合理的避税/p>

                  第二↘十二条 海关或者企业可以交由社会上中介机构就企业认证相关难题出具专业知识论证。

                  第四章 管理政策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政策:

                  (一)外贸货运平均值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值查验率的50%下述;

                  (二)适当兼办外贸货运关卡手续;

                  (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额度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收总值或者海关明确々规定的额度;

                  (四)海关明确规定的其他管理政策。

                  第二十四条 高阶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ω政策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政策:

                  (一)外贸货运平均值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值查验率的20%下述;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巡查、核实频次;

                  (四)可以在进口货运运抵海关监管区以前向海关审批;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人;

                  (六)AEO互认国家所或者周边地区海关♀关卡便捷政策;

                  (七)主管部门机构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政策;

                  (八)因不可抗力停顿对外贸易恢复后适当关卡;

                  (九)海关明确规定的其他管理政策。

                  第二十Ψ 五条 失信企□ 业适用下列管理政策:

                  (一)外贸货运平均值查验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难题企业的浇筑、反转、物流等开销;

                  (三)不适用统计征税体制;

                  (四)除类似↑情况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政策;

                  (五)经营管理加工贸易的业务的,额度▅提供担保;

                  (六)提高对企业巡◆查、核实频次;

                  (七)主管部门机构实施的失信联合惩处政策;

                  (八)海关明 如何合理的避税确规定的其他管理政策。

                  第二十六条 高阶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政策优于一般认证企 如何合理的避税业。

                  因企业信用情况认定结果不完全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政策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准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认证企业涉嫌贩毒被中共中央↘纪委或者调查结果的,海关应当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政策。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明】确规定被备案调查结果的,海关可以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政策。海关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政策的,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本必要明确规定的向下变更信用等级情况的,海关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政策,按照变更后的信用等级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作为企业信用情况认定依◆据的贩毒犯罪行为,以检察机关相关法律文书颁布星期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情况认定依据的贩毒行为、违反海关监管明确规定行为,以海关违法行为决定书作出星期为准进行认定。

                  企业▲立即披露且被海关处以提醒或者5万元下述处罚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情况的纪录。

                  第三十条 本必要下列用词的涵义是:

                  “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指企业█依法人、主要主管、财政主管、关务主管等管理者。

                  “处罚额度”,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明确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处罚、没收违法行为所得或者没』收货运、道具商业价值的额度之和。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收限期届满月内超过3个月未有︽缴纳外贸货运、道具▼应当缴纳的外贸税收、出口节目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明确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须缴纳的税收。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确规定的限期届满月内超过6个月未有缴纳海关处罚、没收的违法行为所得和追▓缴贩毒货运、道具可兑㊣ 换价款。

                  “日”,指大自然日。

                  “1年”,指倒数的12个月。

                  “本年度”,指1个阳历本年度。

                  “以上”“下述”,均¤包含本数。

                  “经认证的商家(AEO)”,指以任何一种方法参与货运国际性通货,符合本必要明确规定的前提以及《海关认证企业国际标准》并且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必要由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必要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8日海关令第22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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