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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服务」到底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让文件告诉你!

                「财税服务」到底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让文件告诉你!

                发布日期:2019-12-20

                分类

                简要介绍:看做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在收入总值中总要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那么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何差别?各自的范围内又是什么呢?在日常网民讨

                看做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在收入总值中总要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那么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何差别?各自的范围内又是什么呢?

                在日常网民讨论中我们发现,依然有不少纳税对这两者的基本概念和界线区别不清,现在将就这一税赋知识进行普及化究竟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让文档告诉你!

                什么是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债券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村民企业两者之间的股利、储蓄等权利性投资收益;

                补充说明:根据《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村民企业两者之间的股利、储蓄等权利性投资收益,是指村民企业必要融资于其他村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利、储蓄等权利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倒数持有村民企业公开发行并香港交易所通货的公司股票严重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我国全境设立政府机构、娱乐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从村民企业取得与该政府机构、娱乐活动有具体紧密联系的股利、储蓄等权利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组织的收入。

                补充说明:税务〔2009〕122号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组织企业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内具体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的单位或者一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之外的其他中央政 财税服务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中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行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税款;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利息收入;

                (五)、司法部、国家所

                财务

                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值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注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天津市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企事业、社会上社团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务、

                财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违法收取并纳入地方政府的行政事务事业性车费、中央政府性基金会;

                注释:中央政府性基金会是指企业依照立法、行政事务规章等有关规定,代中央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作的财政资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会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州、省辖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钱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务事业性车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财政管理设立的基金会、车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会、车费,应计入企业前夕收入总值。

                3、对企业依照立法、规章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 财税服务缴财务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会和行政事务事业性车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务的前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值中减除;未上缴财务的部份,不得从收入总值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注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务、财务部门规定专项用作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经费。

                补充说明

                税务〔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经费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经费除属于国家所融资和经费使用后归还利息的之外均应计入企业前夕收入总值。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务、财务部门规定专项用作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经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值中 财税服务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企事业、社会上社团等组织按照核准的预算 财税服务和资金报领的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下级的单位拨入的财务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值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务、财务部ξ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经费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央政府及其有关机构的财务补助、支出、利息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务专项资金,包括必要减免的税率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赋,但不包括企业按时取得的

                出口退税

                款;所称国家所融资是指国家所以投资人身分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ζ 资产(新股)的必要融资。

                税务〔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天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值的财政性经费,凡同时符合下述前提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值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经费专项用作的经费拨付文档;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经费的政府机构对该经费有专为的经费管理工作必要或明确管理工作要求;

                (三)、企业对该经费以及以该经费发生的支出分开进行审计。

                相关方针补充

                根据税务〔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应用程序企业按照《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软件

                税率

                方针的通知》(税务〔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

                税率

                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研 财税服务制和扩大再生产并分开进行审计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值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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