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增值税起征点的振幅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民国增值税 个人税合理避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振幅规定如下:
(一)、卖出货运♂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卖出应税劳动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所
财务
局关于全面性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体制改』革的通知》(税务〔2016〕36号)文档附加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体制改革全面实施》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振幅如下:
(一)、如 个人税合理避税期缴纳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变更由财政部和国家所
财务
局规定。省、自治州、省辖市教育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振幅内,根据具体状况确定省道台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商务部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