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商务部发布通知,就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体制进行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兼办税务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具体,更进一步推进 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建立覆盖全面性、平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制。
税务总局征管和高科技持续发展司有关主管介绍,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推行的“三 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证合一、一照一码”进行改革,只涉及工商业、税务、产品质〒量三机构对中小企业和贫农专业知识社员的╱处理,在部门登记的纳税人仍按照原有明确规定兼办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知要求,自2016年起所有组织开始实行新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制。因此,原有对社会组织的税务登记程序和15位的纳税人识别号难以继续使用。
通知具体,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明确『规定兼办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护照。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兼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构应大力配合登记行政机关逐步完成生产量代码的转换管理工作,实现财团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机构的全覆盖。
通知指出,税务机构和民政部门两者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数据共享的平台,并实现登记数据动态传递的省区,可以参照中小企业、贫农专业知识社员“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等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方式进行改革体制改革,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暂行条例人核发,赋予其税务核发的全部基本功能,仍然另行发放税务核发◤。
通知强调,与民政部门联合开展“三证合一”体制改革的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登记数据,统一登记前提,法规登记程序和登记公文物料,并切实做好后续管控管理工作,确保进行改革体制改革急剧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