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恰当借助农地自然资源,加强农地管理工作,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在中华民国全境占用耕地建设工程建筑、建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工程的的单位和一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工程水利会公共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作物的农地。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具体占用的村民小 避税服务组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重复使用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具体占用的村民小组(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国民生产总值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周边地区(以县、苗族、不行政区域的市、县级市为的单位,下同),每平方为港币至五十元;
(二)国民生产总值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周边地区,每平方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国民生产总值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周边地区,每平方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国民生产总值耕地超过三亩的周边地区,每平方为五元 避税服务至二十五元。
地区性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州、省辖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生产总值村民小组和经济发展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振幅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立案⌒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人均收入,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值税额表》规定的平均值税额。
在国民生产总值耕地低于极点五亩的周边地区,省、自治州、省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必要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份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明确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中确定。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军事基地、的学校、小学、福利政府机构、诊疗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铁路线、高速公路铁路线、机场跑道、机场、海港、水道、水利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 避税服务税。
农村在规定公共设施国际标准之内占用耕地增建自用住宅区,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经批准『搬迁,增建自用住宅区占用耕地不超过原田地总面积的部份,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官家属、残障军官以及符合农村居民低于贫困保障前提的农村,在规定公共设施国际标准之内增建自用住宅区,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五年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案。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纯利,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作,仍然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况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缴纳责任发生星期为纳税人收到天然资源部门兼办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缴纳责任发生月内三十日内审批缴纳耕地占用税。
天然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
或者免税汇票◥和其他有关文档发放建设工程公共设施协议书。
纳税人因工程项目工程或者地质构造勘察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月内一年█内违法复垦,恢复种植前提的,额度退还早已缴纳 避税服务的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内、森林、泥地、水利会公共设施、养殖业水中、水产大陆棚红树林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工程建筑、建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工程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必要低于省道台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份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明确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州、省辖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立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工程必要为畜牧业制造公共服务的制造公共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机构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数据共享功能和管理工作配合功能。县级以上大多天津市人民政府天然资源、畜牧业农村居民、水利工程等相关机构应当不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数据,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出现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限期审批缴纳的,可以提请相关机构进行复核,相关机构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月内三十日外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 避税服务看法。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依照本法和《中华民国税赋征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民国税赋征收法规》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本法自
。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中华民国耕地占用税组织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