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章》的新闻稿
商务部新闻稿2018年第13号
为更进一步法规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改进缴纳公共服务,防范涉税可能性,商务部研究工作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章》,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新闻稿。
商务部
2018年3月30日
第一章 条文
第一条 为法规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民国税赋征收法规》及其法律法规、《中华民国资源税组织法》及其法律法规和《司法部 个人收入避税商务部关于全面性推进
的通知》(税务〔2016〕53号)明确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制造◇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违法向开采地或者制造地负责人税务机关审批缴⌒ 纳资源税。
第三条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卖出数目↑乘以适用税收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卖出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不包括税率销◆项税额。
计税卖出数目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数目。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量应当分别审计,未分别审计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卖出数目。
纳税人开︻采或者制造有所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审计有所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卖出数目;未分别审计或者不能精确提供有所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卖出数目的,从高适用税收。
第二章 税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卖出数目,包括应税产品具体卖出和等同卖出两部份。等同卖出包括下述情〇况:(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必要原料为非应税产品的,等同原矿卖出;(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原料)后的精▲矿倒数制造非应税产品的,等同精矿卖出;(三)以应税产品融资、重新分配、卖掉、赠与、以物买卖等,等同应税产品。
第五条 纳税人有等同卖出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审批的应税产品价钱显著偏低且无强制执行▃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次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钱:(一)按纳税人近期时代的产品的平均值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近期▲时代的产品的平均值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钱确定。
组成计税价钱=生产成本×(1+生产成本利ㄨ润)÷(1-资源税税收)
(四)按后续原料非应税产品々价钱,减去后续原料节目的生产成本收益后确定。
(五)按其他恰当方式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连中小企业两者之间的的业务来往,应当按照独立中小♀企业两者之间的的业务来往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开销。不按照独立中小企业两者之间的的业务来往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开销,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民国税赋征收法规》及其法律法规的有关明确规定进行恰当变更。
第七条 对同时符合下○述前提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一)包含『在应税产品收入中;(二)属于纳税人卖出↓应税产品节目发生的运杂费用,明确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牛池湾或者洗选(原料)地到本站、渡轮或者购买方◥指定一处的运杂费用;(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单据或者其他有权有效〗地凭据;(四)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审计。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显著偏低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强制执行的,负责人税务机关可以恰当变更计税价钱。
第八条 为公︼正原矿与精矿两者之间的税率,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单纯为精矿的,纳税 个人收入避税人卖出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单纯为原∮矿的,纳税人卖出自采原矿原料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第九条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
或者混和原料为应税产品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分开审计的已税产品购进额度;未分开审计的,悉数计算缴纳资源税。已税产品购进额度当期严重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外购原矿◢或者精矿型 个人收入避税态的已税产品与本产品征税单纯有所◢不同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应对混和销售 个人收入避税额或者外购已税产品的购进额度进行换算或者折算。
第十条 纳税人审计并ㄨ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额度,应依据外购已税产品的
、中国海关出↑口税率配有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权有效地凭据。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 个人收入避税ζ品购进额度的凭据,应按照《中华民国税赋征收法规法律法规》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或者自用节目计算缴纳。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原料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卖出或者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必要原料为非应税产品或者→以自采原矿原料的精矿倒数制造非应税产品的,在原矿或者精矿移送节目计算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融资、重新分配、卖掉、赠与、以物买卖等,在应税产品产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三章 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肃做好缴纳辅导工作,监督纳税人法规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改进缴纳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苛实施《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不渗出资源税)的审批▽要求,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的资讯。改进资源税折扣立案方法,2018年10月初前将资源税折扣的资讯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另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图(三),并将相关的资讯留存核定。
第十五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息化“放管服”进行改革的整体要求和《中华民国资源税组织法》明确规定,具体纳∑税人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审批缴纳资源税,更进一步改进缴∑纳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监督纳◥税人做好资源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实施减免税方针。
第十七条 资源税减免实行「分类管理。
(一)符合《中华民国资源税组织法》第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的减征或㊣ 免征资源税情况的中小企业,可向负责人税务机关提出,由省、自治州、省辖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税务机←关根据省、自治州、省辖市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二)气田中小企业按时的减征比率填报,以纳税申报表及附图作为资源税减免立案的资讯。
(三)其他应税产品开采或者制造中小企业,均通过立案方式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税减免。负责人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后续管理模式,加强对↓资源税减免中小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购买未税矿产品的的单位,应当立即向负责人税务机关 个人收入ω避税兼办扣缴税收登记,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应限定在除天然气、原油、煤之外的,税源小、零星、定期开采等无法在采矿地审批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长时间财务管理∮工作或者在卖出矿产品时开具税率单据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法。
第四章 机构协同与金融
第十九条 负责人税务机关要加强资源税审批统计数据总质量管理工作,不定期风险评估纳税人审批统计数据总质量,重点项目审核从量计征税目◣计税的单位是否准确,从价计征税目审批售价是否恰当,统计数据有☉无缺项等。
第二十条 负责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矿产◢品税率单据核对、内部信息采集和机构协同等方法,探索创新以票控◆税、数据管税、综合性治税的新细节、新途径,强化◥资源税泉源控管。
第二十一条 负责人税务机关可通过查询纳税人税率单据存根联、会计联和单据领购簿等记载的数据与纳税人资源税审批数据进行关连 个人收入避税核对,以识别纳税人在审批税率的同时是否相应审批了资源税,或者其审批的计征资源税销量、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少报等可能性难题,咨商纳税人大大提高纳税申报总质量,防范或化解涉税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立即与采矿业管理工作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沟通协同,实现数据共享,加强资源税事先事卐中当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税务机关应当依托信√息技术管理工作新技术,参照全国或主要矿产品价格指数立即数据,以及当∏地相关部门矿产品立即价钱数据,建立本地矿产价钱监视体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 市和计划单列税务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税按照体制改革省区制定的必要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个人收入避税。《商务部关于发布〈矿产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必要(试行)〉的新闻稿》(商务部新闻稿2015年第51号)、《商务部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营生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同时废止。
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