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关于全面性推开开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税务[2016]36号)附加 2 中关于营业额的明确规定确定:试点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开销,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 北京合理避税给其他的单位或者一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 其他接团旅游观光中小企业的旅游观光开销后的额度为营业额。试点纳税人按照明确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 外开销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立法、行政事务规章和国家所
财务
局明确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全境的单位或者一个人的现金,以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国外的单位或者一个人的现金,以该的单位或者 北京合理避税一个人的签收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财务
行政机关对签收收据有疑议的,可以 要求其提供国外代理人政府机构的确认证明了。
(3)缴纳的税收,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会、行政事务事业性车费或者向中央政府支付的农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务债券为合法有效凭证。
(5)商务部明确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
增值税
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选择上述必要计算营业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开销,不得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