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去年1月底财务检查出有张同比5月底的进项单据是假票,并月底1月底按邮票税收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以前这张票用于采购,并且货运早已售出,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鉴于货运早已在上本年度卖出,相关货运生产成本已结转主营生产成本,因此涉及这笔税款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以前年度诸家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开业外支出-税赋滞纳金
贷:利息
上述会计处理参考了国税发[1998]044号明确规定的增值税检查调账方式,但是在司法部近期下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明确规定(会计[2016]22号)文档中,并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这个课程,因此可以将上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替换。(如果该公司财务软件不能另行增加“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课程的话,提议通过“进项税额转出”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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