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难题的公告》(国家ぷ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对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显然难以取得卖出资产发票的情形,具体了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审批等难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具体,仍然要№求契税纳税人在审批时必需提供卖出资产发票的两类情形,并就有所不同情形下纳税人 怎样合法避税审批时应提¤供的物料及税务机关的受理前提提出了要求。明确如下:
第〗一类情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决该委员会的颁布法律文书发生的农地、民 怎样合法避税房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卖出资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所有■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
对⌒ 此类情形,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可持最ω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复制品及相关物料兼办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二类情形是,购买增建小区的纳税人在兼办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卖出增建小区的房地产开发中小企□ 业已兼办注销财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因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卖出资产发票的情形。
对此类情↑形,公告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核查有关状况后应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明确规定,本公告自公布月内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单一从旧∞、程序中从新】准则,对于符合本公告明确规定情形、公告公布之▂月底曾来兼办契税纳税申报未被受理的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后,也可以按照本公告明确规定兼办契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