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
律师事务所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避税方法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解答】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难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与《更进一步加强税赋征管若干举措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明确规定,对会计、审计、资本风险评估、
、地产估值、农地估值、造价、律师、价钱鉴识、代理人政府 企业所得税避税方法机构、干部立法公共服务政府机构、专利权全权、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发展鉴识类社会上中介机构的税赋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全部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律师事务所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国外律师事务所,《国家所
局关于下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必要〉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全境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的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完善,的资讯残缺不全无法查账,或者其他因素不能精确计算并实情审批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商务部关于下发〈国外企业常驻推选政府机构
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明确规定,国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常驻推选政府机构,对账簿不完善,不能精确审计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难以实情审批的推选政府机构,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