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它和一般的『著作权不同,软件著作权是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
而其他著作权,不用经过个别确认,作品产生就意味着著作权确定,即自动保护,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要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人享有软件的发布权『、开发者身份权、署名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等相↘关权利。
中所周知,著作权中的ぷ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 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
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其特殊性如下:
一、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 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二、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三、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现行《条例》在规↘定软件著作权中署名权时,具体∏区分自 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不同情况下规定有所不同。对自然人 的软件著作权转让中的署名权是否可以随财产权一并转让▲没有 明确,仅在第十五条规定◥继承时署名权不能继承。笔者认为, 软件受让方坚持要改成由受让方署名,而软件又同意的,法律 不予禁止。而且此类情况在▓软件著作权交易习惯中并不少见, 许多个人开发的软件在作为“技术产品”出售转让时,一般由 受让方买断,其中明确包〓括署名权。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软 件著作权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也涉及署名权转让的问 题,考虑ξ 本身署名权已经与实施技术开发者分卐离的因素,同样 允许当事人约定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将署名权一并转让,由 受让方行使署名权,该类情况同样在软件交易中大量存在。故 在现行《条例》对软件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没有规定或规定不 明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