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3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延长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有: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Ψ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