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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发布日期:2021-06-18

                分类

                简要介绍: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ω 发布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以及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ξ、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〇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①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ㄨ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ξ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々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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