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删去第四条第二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第2小项中的“银行资信证明”,删去第一项第3小项中的“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删去第八条第二项中的“资金”。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中的“验资报告”。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资金”和“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七条第五◇项“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删去第九条第三项中的“资金”。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验资证明”。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三十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
5、《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需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删去第五条第三项第2小项,相应调整之后各小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三项中“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