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办理刻章手续的程序:公章被抢、盗走或者因其他因素丢失的,应当立刻向原办理刻制公章材料核实的公安部门真实情况调查报告,并在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开信原公章作废;
需要新的刻制的,凭作废公开信按照本必要第七条的明确规定办理刻制手续。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政府机构,应当将单位或者政府机构设立的批准文档、登记认证和要求刻制公 注销公司的农行账户注销章的证明了,以及载明公章的命名、外形、标准时间尺度、不锈钢、使用的书写和手写体、排列的方式及其次序等细节的材料。
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对上述材料以及是否已刻公章等状况核实并将数据录入图章社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该公司带上
等相关得护照由该单位或者政府机构交由的公章刻制经营管理单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