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如下:
类似于的合理使用一般条文体现在加拿大著作权法的第107条(见《加拿大著作权法基本原理》):
虽然有第106条和第106A条的明确规定,为了诸如批评、评论家、新闻、授课(包括用于讲课的多件艺术品)、学术研究或研究工作之目标,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制做艺术品、录制加工或以该条明∞确规定的其它方式使用作品,不属于侵◆犯版权。在任何特定只能,确定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元素应当包括:
使用的目标和物理性质,包括这种使用具有商业性物理性质还是为↑了非营利组织的高等教育目标;
版权作品的物理性质;
与整个版权作品相比,被使用部份的¤数目和必要性;以及该◥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需求或商业价值的负面影响。
如果判定※是依据对上述所有元素的考虑而做出的,第一部作品仍未发表这一确实本身不应『该妨碍合理使用的判定。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文,只是在《著作权法》(2010)第22条列举了12类合理使用的行为:
第22条在⌒下列只能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证,不向其支付酬∑ 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 公司银行账号注销、标题,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
(一)为一个人学习、研究工作或者欣赏,使用他人早已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家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难题,在作品中必要引用他人早▼已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在报刊、学术期刊、广播电台、的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中必然地再现或者引用早★已发表的作品;
(四)报刊、学术期刊、广播电台、的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刊、学术期刊、广播电台、的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早已发表的关于在政治上、经济发展、世俗难题的时事性篇文章,但所写公开〓信不准刊登、播放ξ的除外;
(五)报刊、学术期刊、广播电台、的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香港市民游行上发表的演说,但所写公开信不准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的学校教学或者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早已发表的作品,供授课或者工程技术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国家ζ 机构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使用早已发表的作品;
(八)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碑、美术馆、博物馆等为展厅或者保存版的需要ぷ,复制馆内收藏的作品;
(九)付费表演早已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香港市民Ψ收取开销,也未向舞者支付酬劳;
(十)对设或者展厅在室内公共场合的艺术品进行临摹、油画、照相、录像;
(十一)将我国国民、财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早已发表的 公司银行账号注销以专业√本科书写音乐创作的作品译成民族民族语言作品在国外 公司银行账号注▓销出版;
(十二)将早已发表的作品改成注音符号出版。
前款明确规定适用◤于对出版商、舞者、录制录像创作者、广播电台、的电视台的基本权利的限制。
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法例》(2013)第21条的明「确规定是对《著作权法》第22条“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的更进一步※具体:
第21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明确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证的早已发表的作品 公司银行账号注销的,不得负面影响该作品的长时间使用,也被迫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虽然,著作权的造成是需要耗费一定的星期和〗心力的,但是当著作权造成了商业价值,就会被人竞相使用。如果事前没有进行著作权登ζ记,此时就会遇到胡佳的困扰。因此,为了保护好智商研究成果,需要原创者第一时间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做好著作权格局,做好这些基本上管理工作,其后就可以坐收著作权储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