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并于2005年12月修改的《中华民国
条例》在其第2章“登记管辖”中从第6条至第8条,文,对中华民族的公司注册管辖作出了基本上的规定。明确如下:
第六条 国家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影视公司 注销国有企业归口政府机构履行董监事职能的公司以及该公司融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的 影视公司 注销公司;
(二)外国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立法、行政事务规章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行政事务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归口政府机构履行董监事职能的公司以及该公司融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第三人融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立法、行政事务规章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周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警察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警察局,负责
本行政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法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明确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乏份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周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