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对信用公司股权转让的明确规定较为明确,但对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不够明确,还存在一些填补。 商标变更材料未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如果工商业没有变更,是否违宪?受让方能否获得股权?工商业变更与股权转让有什么的关系?
2014年6月29日,直属粮库公司与悦兴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定。岳兴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钱将其持有的金谷公司1000万股股权转让给直属粮库公司。
2014年10月20日,金谷公司股东名单修改。广西天空公司仍然在股东名单上登记。公司直属粮库公司所持股份由1000万股变更为2000万股。
2014年11月4日,金谷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法案》等的业务变更数据。公司直属粮库公司所持股份由1000万股变更为2000万股。
(2014)12月15日,被告广发金融机构番禺分行诉悦兴公司、麦顺华、麦顺坤国际金融利息合同纠纷一案(佛顺法↓民一号720号)中,被告的申请担保并查封了金谷公司持有的1000万股Y悦兴公司。
我们认为,本案争论的话题是:涉案股权的请求权人是谁?围绕上述争论话题,法庭研究如下:
1、被告转让股份不违法行为。
《中华民国劳动法》***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违法转让。***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的股份转让应当在违法设立的股票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综上所述,被告已完成股权买卖的相关手续,违法应能取得悦兴公司持有的金谷公司1000万股股份。由于公司的股权比率可能因资产的增减而改变,而越兴公司的转让是股权数目而不是股权比率,法庭根据股权数目作出的判决不支持股权比率。
2、股权登记的司职。
《中华民国公司登记法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司的登记事宜包括:(一)命名;(二)居所;(三)依法人人名∩;(四)注册资金;(五)公司类别;(六)业务范围; 商标变更材料(七)开业限期。(八)信用公司股东。或者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者的人名或者命名。
金谷公司是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宜仅为发起者人名或者命名,不要求对公司原有股东进行登记。公司股东变更未登记变更的,股权变更不违宪,故不认为被告未取得所涉及的股份。
一、本案确认,未上市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收购,即使工商业没有变更,只要履行适当的手续,受 商标变更材料让人违法取得股份,即为有效地。
二、非上市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中兼办:依照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表示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大会决议案;在有关新闻媒体上新闻稿。变更股东名单和公司章程。
三、除发起者外,香港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不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新闻稿。因此,其他股东的变更无需向】工商部门登记。
《中华民国公司登记法例》第九条明确规定:
(一)命名;(二)居所;(三)依法人人名;(四)注册资金;(五)公司类别;(六)业务范围;(七)开业限期;
(八)信用公司股东或者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者的人名或者命名。
***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违法转让。
***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违法设立的股票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构股权变更登记不是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