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所得税收外商投资
1、
外国投资人从外国投资中小企业取得的收益,免征所得税。
2、
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
1
)、
国际金融组织利息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我国国家银行的卐利息
;
(
2
)、
外国金融机构按照折扣利率利息给我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金融机构按德意志银行同白天拆放利率,利息给我国国家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对内经营管理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
;
(
3
)、
我国该公司、中小企业和企事业购进先进设备和产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贷款,美方按不高于其卖方贷款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
;
(
东莞注销公司4
)、
外国该公↙司、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发展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现在,同我国该公司、中小企业签订贷款合约或商业贸易合约,提供利息、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约效期内,可以减按
10%的税收缴纳所得税。其中,由美方用的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经费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
3、
为研究、开发可再生、开展交通运输演艺事业、农林牧业制造以及开发最重要新技术提供配有新技术所取得的使用权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务文职机构批准,可以减按
10%的税收征收所得税,其中新技术先进设备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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