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等公司设立的公共政策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状▅况,在公司申请注册时,登记行政机关要求公司提供取得居所的合同和产权证,而这※时公司仍未成立,不能进行民╲事娱乐活动,又如何去搬进或买地呢?根据专业】知识,笔者提议采取如下方式解决这个难题。即由全体股东交由或者在征得其他股东书面表示同意的必要下由一名股东,与民房的出租者或场地的出让者,签署一『份附条件生效并附条件转让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场地转让合同(包括农地所有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该等合同只有在公司登记成立』的条件上方能生效,在合∑ 同生效的必要下民房的承租方或场地的受让※方的基本权利、责任中国国民政府地转让给公司。这样做实质上就是由股东填补公司在其成立前建立民事的关系时整体上的严重不足,在劳动法学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机关上都有依据。如果出租方或出让方对仍未成立的公司不够信赖,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签约股东对合同转让的正确性和公司ㄨ在合同中的责任承担连带保证法律责任。这样做既可以¤满足
的需要,又可以防止因公司设立不能而违约,还可以使公司成立后立刻 公司注销 发票获得参股的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