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
我所在的中小企业是工业,自2009年年初至今,仍然从外国相继购买电子设备及原料,但在纳税申报时,只将出口缴纳的增值税录入了“四小票”该系统,但未进行审批,这种状况近来才发现,有的已超过6个月。请问这样出口的物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解答】
根据《国家所
局关〖于变更增值税扣税汇票抵扣限期有关难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明确规定,实行海关出口增值税配有缴款书(下述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工作必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取得2010年1月1日之⌒ 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月内180日外向负责人
行政机关报送《海关完税汇票抵扣表格》(包括纸本的资讯和的电子统计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工作必要的
一般纳税,取得2010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月内180其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现在,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审批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超过上述文档明确规定的抵扣期限,则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