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
共同开发地产项目,合作伙伴两国不分开成立财团法人该公司,而是由拥有土大多(乙方)进行项目国家发改委、报批、缴纳,合作伙伴另一方(甲方)只出经费,待小区建成卖出后,按照合作伙伴协定的约定,取得项目纯利收益。对于甲方的重新分▲配所得应该缴纳吗?
【解答】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业务企业个人所得税处理必要》(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整体联合其他企业、的单位、一个人合作伙伴或合资企业开发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财团法人该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二)凡开发合约或协定中约定重新分配项@目收益的,应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开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合审批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不得在纯利重新分配该项目标收益。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商投资总额而在生产成本中摊销或在纯利ξ 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商取得该项◇目标开业收益应等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
处理。
《中华民国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三)在我国全境设 嘉兴公司注册立政◆府机构 嘉兴公司注册、娱乐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政府机构、娱乐活动有具体紧密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利性投资收益;
《中华民国
法实施法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两者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利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必要融资于其他居民□ 企业取得Ψ 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利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倒数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香港交易所通货的公司股票严重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相符合规定,共同开发地产,一方仅出具经费ㄨ,居民企业取得项目纯╱利利润分配,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