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税收优惠基本概念,明确规定纳税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权利,有向税务机关审批享受税收优惠所需的资讯的责任。
2.在偷税的界定中,加入对骗取税收优惠的条文,或者分开界定骗取税收优惠。将骗取税收优惠界定为偷税,则应在偷税的界定中加入:
采用伪造、假造基本权利执照、订立欺诈合卐约、在纳税」申报中扩大扣除范 南通公司注册围内或扣除额度等方式,多计税收优惠,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将会造成不缴、少缴税收的,是偷税。
3.《征管法》或法律法规应对享受税收优惠而拒绝财务 南通公司注册管理工作的非正常户进行分开明确规定,按偷税行为追究责任。
4.确立实质上重于方式准则。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上重于方式准则对中小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当场督导检验。检验中,发现有关专业知识新技术或经济发展鉴识机构认定失误的,应第一时间与有关认定机构协调沟通,提请纠正,第一时间取消有关纳税的优惠名额,督促追究有关查处的责任。有关机构非法提供证明了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收的,按《中华民国税收征收法规法律法规》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予以处理。
5.提议把《税收减免管理工作办法(试行)》修订为《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办法》。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工作办法(试行)》(下述简称《办法》)不仅ω是中华民族税收优惠人事管理的开端,也是财务机构坚持违法治税和依法的根本性举措和创新。《办法》中恰当划分了减免税为立案和报批两种类别,法规减免税审批手续、贯彻保障纳税的权益、确立减免税审批体制、法规了减免税的归口。但是,与《征管法》的中'减免税'有关条文存在某种程度的'有效射程偏小'的难题,没有采用税收优惠的基本概念,当然,有关税收减免管理工作的行政事务明确规定必需符合《征管法》,《税收减免管理工作办法(试行)》也只能这样明确规定。